1、太阳能利用应遵循被动优先原则,居住建筑设计宜充分利用太阳能热水。居住建筑宜采用光热与建筑一体化系统;光热与建筑一体化系统不应影响建筑外围护结构的建筑功能,光热构件应固定在建筑主体结构上,或通过其他可靠技术措施使集热器与建筑结构可靠固定,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
2、改造过程中,尊重建筑所有权人的意愿,特别是居住建筑的节能,需逐步进行,不得以节能之名进行改建或扩建(第二十六条)。同时,鼓励使用可再生能源,如太阳能和浅层地能,物业服务和管理单位需提供设备设施安装便利(第二十七条)。
3、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4、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名义对既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进行改建、扩建。第二十七条 鼓励既有居住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使用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物业服务企业和民用建筑管理单位应当为其安装设备设施提供便利条件。
5、理想的节能建筑应在最少的能量消耗下满足以下三点,一是能够在不同季节、不同区域控制接收或阻止太阳辐射;二是能够在不同季节保持室内的舒适性;三是能够使室内实现必要的通风换气。
6、各市州、省直管县应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相关规定做好《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在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施工质量监管、竣工验收备案等关键环节,严格把关。《标准》的宣贯培训、监管责任落实和实施情况等将作为本年度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和考核的重点内容。
1、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属部门承担着多个关键职能,确保机关日常运营与管理的顺利进行。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管理等工作,以及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督查、提案办理、政务公开和财务管理工作,还负责协调后勤服务和新闻信息事务。
2、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湖南省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责是全面研究并制定全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实施宏观经济调控和总量平衡,以及指导整体经济体制改革。作为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它在全省经济发展中扮演着核心角色。
3、三)法规处(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1、省能源局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能源规划的协调衔接。省能源局拟订的能源发展战略、重大规划、产业政策和提出的能源体制改革建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或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
2、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负责以下事项:归口管理市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办公室,推动能源战略和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与市能源局的关系:能源发展战略和规划由市能源局提出,市发改委审核后报市政府。 能源行业的执法工作由市能源局代表市发改委执行。
3、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展规划司的主要职责包括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深入研究和规划编制。他们首要任务是制定中长期规划的编制工作方案,进行经济社会重大问题的分析,预测未来发展趋势,并确定规划指标和基本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