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前,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VOCs废气排放标准法规,而是遵循《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三项强制性国标。
2、此标准依据GB 37822—2019,内容涵盖挥发性有机物物料储存、转移与输送过程中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工艺过程的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设备与管线组件的VOCs泄漏控制要求,敞开液面的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以及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和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
3、挥发性有机废气VOCS的排放,主要依据的是《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该标准涵盖了多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为了适应不同地区的环境特点,一些地方还制定了更加严格的区域标准,这些标准在某些特定地区具有更高的法律约束力。
4、排放限值:规定了企业排放VOCs的最大允许浓度。例如,欧盟的《REACH法规》要求所有新生产的化学品都必须进行登记和评估,并确定其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其中就包括了VOCs的排放量。 排污许可制度:通过发放排污许可证的方式,对企业进行监管和限制。
生态环境部日前正式发布部令第2号《关于废止有关排污收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对有关排污收费的1件规章和27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已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2日国务院公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关于废止有关排污收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废止。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以支持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总之,排污收费制度通过经济手段促进排污者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推动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的协调发展。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推动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制定环境保护税法将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现行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行政干预较多、强制性和规范性较为缺乏等问题,有利于促进形成治污减排的内在约束机制,有利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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